本文摘自山東地標《汽車庫設計防火標準》第10、11、12章,該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7∕T5342-2025,2026年2月1日實施。

10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0.1 一般規定
10.1.1 汽車庫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根據汽車庫總建筑面積、停放汽車的數量、種類、設置部位以及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10.1.2 汽車庫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停車數量不大于5輛且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汽車庫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10.1.3 汽車庫消防水源、供水設施、給水形式、滅火器配置、消防排水等應按照現行 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執行。
10.2 消火栓系統
10.2.1 汽車庫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Ⅰ、Ⅱ類汽車庫,不應小于25L/s;
2 Ⅲ類汽車庫,不應小于20L/s;
3 Ⅳ類汽車庫,不應小于15L/s。
10.2.2 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汽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Ⅰ、Ⅱ、Ⅲ類汽車庫,不應小于20L/s;2Ⅳ類汽車庫,不應小于15L/s。
10.2.3 不需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汽車庫,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可接自生活飲用水管道,并應在與生活飲用水管道的連接處設置與回流污染危害程度相適應的防止回流污染設施。
10.2.4 汽車庫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10.2.5 室內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應大于0.50MPa。高層汽車庫和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35MPa,其他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25MPa。
10.2.6 高層汽車庫、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其他汽車庫室內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50m。
10.2.7 汽車庫室內消火栓數量超過10個時,消火栓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引入管不應少于兩根。
10.2.8 室內消火栓供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高層汽車庫內管道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2根。
10.2.9 汽車庫內消火栓的設置不應影響汽車的通行和車位的正常使用,并應確保消火栓箱門的開啟角度不小于120°。
10.2.10 汽車庫內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
10.2.11 室內消火栓箱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DN65室內消火栓;
2 室內消火栓應配置公稱直徑65mm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不宜超過25m,宜配置當量噴嘴直徑16mm或19mm的消防水槍;
3 消防軟管卷盤應配置內徑不小于19mm的消防軟管,長度宜為30m,并配置當量噴嘴直徑6mm的消防水槍;
4 輕便消防水龍應配置公稱直徑25mm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宜為30m,并配置當量噴嘴直徑6mm的消防水槍。
10.3 自動滅火系統
10.3.1 除敞開式汽車庫外,下列汽車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
2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
3 機械式汽車庫;
4 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
10.3.2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汽車庫,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防火單元,當環境溫度不低于4℃或當環境溫度低于4℃、但采取措施可保證系統不被凍結時,應采用濕式系統。
10.3.3 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預作用系統時,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應大于60s。
10.3.4 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防火單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1.5h。
2 噴頭應設置在停車位的上方或側上方;
3 濕式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10.3.5 灑水噴頭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頭宜設置在停車位的上方或側上方;
2 機械式汽車庫的噴頭應按停車的載車板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擋水板;
3 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
10.4 滅火器配置
10.4.1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應配置滅火器。
10.4.2 汽車庫內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區域應配置A類、B類、E類滅火器,火災危險等級應按嚴重危險級;汽車庫內其他區域應配置A類、B類滅火器,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級。
11 通風和排煙
11.1 通風
11.1.1 汽車庫通風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平面布局和高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宜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11.1.2 附建式汽車庫、地下及半地下汽車庫的通風系統應與其合建的地上主體建筑的通風系統各自獨立設置。
11.1.3 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 穿越防火分區處;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 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4 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 垂直主管道與每層水平分支管道連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11.2 排煙
11.2.1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外,其他汽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11.2.2 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火單元以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區域的停車單元。
11.2.3 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的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11.2.4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內,應設置排煙設施,排煙口應位于運輸車輛通道的頂部。
11.2.5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可采用手動排煙窗、自動排煙窗、開口等作為排煙口,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室內地面面積的2%;
2 自然排煙口應設置在汽車庫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設置方便開啟的裝置;
3 房間外墻上的排煙口(窗)宜沿外墻周長方向均勻布置,汽車庫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排煙口(窗)的下沿應高于室內凈高的1/2,并應沿氣流方向開啟。
11.2.6 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汽車庫防火分區或防火單元應采用自然補風方式。自然補風口面積不宜小于更大 防煙分區排煙窗有效開口面積的1/2。自然補風口的位置應低于儲煙倉底部。
11.2.7 采用自然補風方式時,頂部補風口的周圍應設置擋煙垂壁,擋煙垂壁的下沿應位于儲煙倉以下;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車出入口作為補風口時,汽車出入口可不設置擋煙垂壁。
11.2.8 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汽車庫內每個防煙分區的設計排煙量不應小于表11.2.8的規定。

11.2.9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或防火單元,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自然補風口的斷面風速不應大于3m/s。機械補風系統的補風口風速不應大于10m/s。
11.2.10 設置充電設施的汽車庫,機械排煙、機械補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補風系統宜按防火單元設置;
2 同一防火分區內,兩個相鄰防火單元可合用排煙系統,但每個排煙系統負擔的防火單元數量不應大于2個。合用系統的排煙風機排煙量不應小于所負擔防煙分區中更大 設計排煙量的1.2倍。每個防火單元應設置獨立的排煙分支干管和排煙口,排煙分支干管穿越防火單元分隔墻處應設置電動閥或電動排煙防火閥;
3 同一防火分區內,兩個相鄰防火單元可合用機械補風系統,但每個補風系統負擔的防火單元數量不應大于2個。每個防火單元應設置獨立的補風分支干管和補風口,并應在補風分支干管穿防火單元分隔墻處設置電動閥或電動防火閥。
4 配建充電設施的防火單元,其機械排煙系統不應與汽車庫其他非電動汽車庫共用。
11.2.11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并位于儲煙倉內。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11.2.12 機械補風系統補風口的位置應低于儲煙倉底部,同一防煙分區內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口與補風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11.2.13 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具有在280℃時自行關閉和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煙管道與每層水平排煙管道連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4排煙管道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分隔樓板處。
11.3 風道設施
11.3.1 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
11.3.2 排煙、補風系統風機應分別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消防補風風機可合用機房,并可與平時通風空氣調節設備合用機房,但不得與事故通風機合用機房;
2 設有排煙風機的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和消防補風的風機與管道。
11.3.3 排煙風機、補風風機應設在混凝土基礎或金屬支吊架上,排煙風機不應設置減振裝置;若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風機時,不應選用橡膠減振裝置。
11.3.4 通風、排煙及補風系統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表面光滑,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的防排煙要求。
11.3.5 防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車庫、設備用房內設置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2 當排煙風機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合用機房時,機房內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 水平穿越防火分區的機械加壓送風管道、補風管道、排煙管道以及汽車庫充電區兩個防火單元合用的排煙管道、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11.3.6 當排煙系統及補風系統的風管穿過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時,穿過孔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穿過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應采用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的耐火性能要求。
11.3.7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口宜設置在風管管壁左右側或下側面,且排煙口與鄰近障礙物之間的斷面面積應保證其通過的風速不應大于10m/s。
11.3.8 有人員活動的區域內,煙氣流動方向宜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
11.3.9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閥應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2 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3 在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閥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的規定。
12 電氣與智能化
12.1 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12.1.1 消防用電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Ⅰ類汽車庫的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2Ⅱ、Ⅲ類汽車庫的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
3 Ⅳ類汽車庫的消防用電設備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4 附建式汽車庫的消防用電設備負荷等級不應低于該建筑物的消防供電負荷等級。
12.1.2 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負荷時,應由雙重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或一路市電和一路備用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自動切換供電。
12.1.3 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二級負荷時,可采取以下方式供電:
1 由兩回路35kV、20kV、10kV電源不同變壓器的兩個低壓回路自動切換供電;
2 由一路35kV、20kV、10kV電源的一個低壓回路和其他變電系統的一個低壓回路自動切換供電;
3 由一路35kV、20kV、10kV電源的一個低壓回路和一路備用電源的一個低壓回路自動切換供電。
12.1.4 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三級負荷時,可采用單路電源供電。
12.1.5 消防用電為一、二級負荷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設備用電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消防排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
12.1.6 消防設備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12.1.7 消防用電設備備用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設計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電設備的持續用電要求。
12.1.8 安防監控中心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安全防范系統應按汽車庫的更高 負荷等級供電。
12.1.9 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消防電氣設備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12.2 充電設施配電
12.2.1 充電設施電表計量間應按防火分區合理設置,且應有明顯標識。
12.2.2 充電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設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
2 當充電設施正上方設有給水、排水管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12.2.3 充電設施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末端充電設備配電回路應設置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并設置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和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
2 充電設施總配電箱的上級配電出線斷路器應有分勵脫扣器附件,火災時應自動切斷充電設備的電源;
3 配電線纜應選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銅芯電線、電纜。
4 宜采用智能有序充電模式。
12.3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2.3.1 汽車庫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2.3.2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消防專用通道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疏散走道不應低于3.0lx,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2 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的附建車庫,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低于1.5h;
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醫療建筑的附建車庫、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附建車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其他公共建筑的附建車庫、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車庫,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低于1.0h;
3)其他車庫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低于0.5h。
3 應急照明燈具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4 疏散指示標志的亮度和對比度應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1)標志燈具的光源處于節電點亮模式時,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具,其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15cd/m2,更大 亮度不應大于150cd/m2;用白色或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具,其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cd/m2,更大 亮度不應大于150cd/m2。
2)標志燈具的光源處于應急點亮模式時,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具,其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0cd/m2,更大 亮度不應大于300cd/m2;用白色或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具,其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15cd/m2,更大 亮度不應大于300cd/m2。
3)標志燈具相同顏色本身更大 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10;標志燈具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應小于2且不應大于10。
12.3.3 變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用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持續供電時間不應低于建筑物的火災延續時間。
12.3.4 疏散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出口標志宜設置在疏散出口的上方;方向標志宜設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或柱面上;當疏散通道沒有墻或柱用以安裝疏散指示標志時,可在通道上方的中心位置吊裝疏散指示標志。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1 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宜設置具備火災圖像識別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2 汽車庫的停車數量不大于10輛時,可采用能遠程傳輸報警和故障信號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12.4.3 汽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12.4.4 聯動控制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柜(箱)內,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12.4.5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應采用聯動/連鎖控制方式,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動裝置。
12.4.6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切斷火災區域及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的功能,當需要切斷正常照明時,應在自動噴水系統、消火栓系統動作前切除。
12.4.7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自動打開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和停車場出入口電動擋桿的功能;具有開啟相關區域安全防范系統的攝像機監控火災現場的功能。
12.4.8 每個防火單元內應同時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和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
12.4.9 充電設備配電裝置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獨立設置,且作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子系統;
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檢測配電線路的剩余電流和溫度,當超過限定值時應發出報警信號;
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具備圖形顯示裝置接入功能,實時傳輸監控信息,顯示監控數值和報警部位。
12.5 智能化系統
12.5.1 汽車庫智能化系統應包括安全技術防范、信息設施和充電設施監控等系統內容。
12.5.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車庫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2 停車單元的視頻監控攝像機宜具備火災識別功能,火災時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3 汽車庫應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且宜采用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4 汽車庫管理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火災時聯動打開出入口檔桿;
5 安防監控中心應具有防止非正常進入的安全防護措施;
6 安全防范系統應具有防破壞的報警功能。
12.5.3 信息設施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設施工程應采用光纖到戶或光纖到用戶單元的方式建設;
2 應實現無線通信信號全覆蓋。
12.5.4 汽車庫宜設置充電設施監控系統。
12.6 線纜敷設
12.6.1 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要求。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且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暗敷時應穿管并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應不小于30mm。
12.6.2 非消防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2 室外電纜溝在進入建筑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2.6.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電源線和聯動控制線應采用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保護。
12.6.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線路暗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B1級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線路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
12.6.5 安全防范系統的線纜應敷設在導管或槽盒內。
12.6.6 電氣線路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和樓板處的孔隙處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2.7 電氣裝置用房
12.7.1 電氣裝置用房不應設在衛生間、浴室、廚房或其他蓄水、經常積水場所的直接下一層,當與其貼鄰時,應采取防水措施。
12.7.2 變電所、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監控中心不應設置在消防水池的正上方。
12.7.3 變電所、柴油發電機房、智能化系統機房不應跨越變形縫。
12.7.4 變電所、柴油發電機房的設置不應跨越防火分區。變電所或柴油發電機房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應設置不少于1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門;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應設置2個及以上直接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門;當變電所長度大于60m時,應設置3個及以上直接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門。
12.7.5 配電裝置室長度大于7m時,應設置2個及以上出入口,當變電所設置2個及以上疏散門時,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不應大于40m。
12.7.6 柴油發電機間、控制及配電室長度大于7m時,應設置2個及以上出入口。其中一個門及通道的尺寸應滿足運輸機組的需要。
12.7.7 當消防控制室與其他控制室合用時,消防設備應布置在獨立的區域。
12.7.8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2.7.9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12.7.10 無關的管道和線路不得穿越和進入電氣裝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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